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8民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沿江路2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59565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世谋,男,***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龙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欧阳春华要求恒龙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恒龙建设公司仅是向欧阳世谋提供资质的挂靠单位,****与欧阳春华之间经结算后欠款317825元,该结算仅代表其个人行为,恒龙建设公司并不知情,也与恒龙建设公司无关联,且事后****从未向恒龙建设公司主张过相关权利,一审判决恒龙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相符合。
****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恒龙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恒龙建设公司虽对涉案工程的结算行为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所拖欠的工程款应予以确认,且****并未怠于主张相关权益;此外,恒龙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给欧阳世谋,使得欧阳世谋规避法律从事了其无法从事的建筑承包再分包的民事行为,具有过错,且恒龙建设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却未尽管理义务,故应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欧阳世谋辩称,本案所涉工程均是以恒龙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建,而模板安装工程系欧阳春华所承揽施工,现恒龙建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所欠工程款全部付清,故恒龙建设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维持原判。
欧阳春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恒龙建设公司向****支付模板安装劳务费317825元、判令****对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谋挂靠恒龙建设公司,承接了吉安县开创电子有限公司综合楼及1#车间建筑工程;同年8月,恒龙建设公司在中标吉安县白云路集贸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后,亦将该工程交由****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与欧阳春华于同年的10月28日和11月26日分别签订了《模板安装制作劳务承包协议》各一份。协议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款决算办法、付款方式等。协议签订后,欧阳春华如约完成了模板安装工程。两工程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和2014年4月6日竣工验收。但***谋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即浇捣完三层楼板付该三层工程款的50%,余款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向****支付工程款,***谋仅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70000元。2017年9月5日经结算,欧阳世谋向欧阳春华出具结算单两份,载明欠到吉安县开创电子有限公司综合楼模板安装工程款120885元和欠到吉安县城白云路集贸市场改造工程模板安装工程款196940元,合计317825元。同时约定所欠款项于2017年12月1日前付清。但欧阳世谋至今未向****支付该款。一审法院认为,****与***谋签订的《模板安装制作劳务承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已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如约完成了模板安装制作工程,****应当向****支付所欠工程款317825元。庭审中,欧阳春华诉请恒龙建设公司、欧阳世谋连带清偿所欠工程,因恒龙建设公司将承接的吉安县开创电子综合楼及1#车间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实际施工,并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实际应为挂靠关系;关于吉安县白云路集贸市场改造工程,恒龙建设公司、***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但恒龙建设公司在中标后放任****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进行实际施工,恒龙建设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具有过错,故恒龙建设公司应当对****所欠欧阳春华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龙建设公司主张涉案两工程均于2014年竣工验收,恒龙建设公司、欧阳世谋之间的挂靠关系已经终止,对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无终止挂靠关系的事实依据,即便挂靠关系终止,所欠款项亦是发生在挂靠关系期间的债务,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欧阳世谋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模板安装工程款317825元;二、江西恒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欧阳世谋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67元,由恒龙建设公司、欧阳世谋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谋挂靠恒龙建设公司承接吉安县开创电子有限公司综合楼、1#车间建筑工程及吉安县白云路集贸市场改造工程后,****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与欧阳春华签订《模板安装制作劳务承包协议》,将模板安装工程分包给欧阳春华承揽施工,欧阳春华如约完成了模板安装制作工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欧阳世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所欠工程款,虽然***谋挂靠恒龙建设公司承接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但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恒龙建设公司并未在欧阳世谋与欧阳春华签订的《模板安装制作劳务承包协议》中签名盖章,现欧阳春华要求被挂靠单位恒龙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相符合,故欧阳春华要求恒龙建设公司承担清偿所欠工程款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恒龙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欧阳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7元,共计1213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箭
审判员***
审判员*晨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