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恒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383号 原告:湖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兴园路355号-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169号澄湖左岸住宅区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