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177号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小土,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城后港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51103078E。
申请人**虎诉被申请人陶小土、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亮亮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小土、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6817.5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陶小土、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681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