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9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双钟镇洋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N4X70T。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汉唐荣世茂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46079093Q。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口盛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桃源路新建售楼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54437718Y。
法定代表人戢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9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口盛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口盛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口县北侧(桃源馨苑商住小区)有15处不动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首次查封法院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院暂无法处置。2020年6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9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8日已执行473355.04元,未执行5476644.9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晓庆
审判员  曹 钧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