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

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22民初559号
原告:***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陶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751101574R。
法定代表人:阮礼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柘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35A。
法定代表人:罗文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加涛,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市**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7元,减半收取13074元,由原告***市**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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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燕
人民陪审员  孙航宇
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
二〇一九年元月九日
代书 记员  苏晓超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