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2民初687号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梅林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072T。
法定代表人:郑澄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青青,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住所地:江**省**昌市**昌县柘林街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35A。
法定代表人:罗文保。
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对方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计3340.5元,由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张茂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