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1872号
原告:蔡国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柘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935A。
法定代表人:罗文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蔡国华与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蔡国华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蔡国华承担。
审判员 万全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