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982民初2578号
原告:杜坚,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樟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罗文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慧,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3602室(第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201926。
法定代表人:向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买峰,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坚与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坚请求法院:1.调解或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5334.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7日晚上8点左右,原告下班骑电动车回樟树市贮木场小区。原告走到小区43栋转弯处,撞到被告一横放在路边待种植的小树,导致电动车侧翻,原告被其中的小树枝刺伤左腹,并被送至医院治疗。由于被刺伤的位置出现水肿,医生嘱咐不能立即做手术,需在家休息3个月待水肿消了,组织修复后才能动手术。原告直到2019年6月12日才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4天,出院后医生叮嘱术后最少需休息3个月。被告一系贮木场小区树木种植的承包人,是树木的管理人,在施工现场关设置安全警标识。事故发生后,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900元。原告与两被告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江西恒志建筑工程公司在2019年9月12日前向原告杜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6000元;
二、被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12日前向原告杜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4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杜坚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