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亮,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厚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绥阳中学旁)。
法定代表人:项锡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航,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瑶瑶,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阮青华。
被告:龚小威,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小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以本院(2020)黔0323民初167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宋世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小兰
书 记 员 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