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1173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亮,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厚海。
被申请人: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阮青华。
被申请人: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绥阳中学旁)。
法定代表人:项锡银。
被申请人:龚小威,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小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455,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龚小威名下财产,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45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世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小兰
书 记 员 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