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进,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恒,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安荣,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432G。
法定代表人:郑厚海。
原告***、***与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安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2022年5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18.46元,减半收取6459.2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冯再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张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