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可,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432G。
法定代表人:郑厚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87272850M。
法定代表人:阮青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绥阳中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3088062975(1-1)。
法定代表人:阮祥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托诉讼代理人:杨瑶瑶,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侠,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893.12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田 滔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艳丽
书 记 员 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