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1104行初40号
原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67006432G。
法定代表人:郑厚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卫东,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553541317P。
法定代表人:叶震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奕飞,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詹小勇,该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上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6453。
法定代表人:陈**,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联华,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曾明水,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代理人孙哲卿,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明龙,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曾明水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原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红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万淑红
人民陪审员 黄衍林
人民陪审员 许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