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8084号
原告: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150号地王广场1栋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84782K。
法定代表人:刘质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81435。
法定代表人:熊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5元(原告江西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64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4642.5元。
审判员  赵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