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政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1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浙*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九*市开发区长城路恒盛科技园21栋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8147047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政统,男,196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九*市都昌县。
被告:***,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九*市都昌县。
被告:*西源木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九*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5HA1M3M。
法定代表人:赵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九*市柴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政统、*训良、*西源木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政统、*训良、*西源木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政统、*训良、*西源木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钱自强
审判员徐春
人民陪审员兰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