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户籍地:南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户籍地:南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户籍地:南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学生,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户籍地:南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审被告:彭金亮,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户籍地:南丰县,
原审被告:丁平印,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户籍地:南丰县,
原审被告:彭玉书,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审被告:彭玉印,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原审被告:南丰县市山镇梓和村彭家堡村小组。
负责人:彭文,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江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恒盛科技园21栋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814704776。
法定代表人:彭志刚,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曾学生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金亮、丁平印、彭玉书、彭玉印、南丰县市山镇梓和村彭家堡村小组、原审第三人江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学生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曾学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峰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婷
书 记 员 黄 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