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1373号
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吕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199719。
法定代表人: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08700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