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29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08700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镇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5356606K。
法定代表人:*北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平诉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帅美琴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毛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