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36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宏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址,本院进行了多种方式送达,仍未能查找到被告,致使该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本案亦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