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83民初1434号
原告: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龙南市行政服务中心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93716465K。
法定代表人:月日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怡人,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0870086J。
法定代表人:刘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洲,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南建投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平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南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怡人、被告宏平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南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宏平建设公司向原告龙南建投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赔偿费36.8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龙南建投公司与宏平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龙南经开区新圳工业园江西铨通(原广晟)企业用地及周边用地土方平整二标段工程,合同约定工期18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6年9月5日,竣工日期2017年3月4日。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实际工期延误333日历天,其中业主原因149天、施工方原因184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的19.2条约定: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2000元。被告宏平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龙南建投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赔偿费36.8万元(2000元*184天=368000元)。现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宏平建设公司辩称,关于2016年9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派出专业队伍和先进的机械设备30多部开始加班加点安全施工。在此期间因为政府征收问题大部分区域都没有征收好,使答辩人无法正常安全施工,但答辩人还是克服种种困难,等政府征收好一点就立刻完成好一点的工作方式在实际工作日不到60天的时候,答辩人就安全完成了总工程量的50%。在不到120天的时候,答辩人就完成了总工程量的90%以上。剩下的总工程量的10%就是还有很多老百姓家的坟墓和做水沟用地的房屋没有征收好,经过答辩人和业主多次沟通要求甲方尽快征收好用地,好让答辩人尽早提前完成任务按照答辩人的施工实力,本项工程量预计只需要135天就可以提前完工(但政府征收问题至2018年1月30日之前还没有征收好)于是答辩人工程队伍在2017年2月22日已全面停工,在等政府征收好再施工。等到2017年5月6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答辩人在项目部商定在另外区域改变位置按原施工图纸进行部分水沟施工,接到任务后答辩人立刻安排人员马上施工,在不到15天的施工日期,答辩人就完成了所商定的全部工程量。答辩人又在等政府征收修水沟用地,等到2018年1月30日都还没征收好。在此期间,答辩人多次要求甲方与答辩人据实结算验收,而在此期间就给答辩人做了初验,答辩人要求甲方和监理要出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给答辩人,答辩人要求征收不到的地块就不做了,给答辩人据实结算就行,而答辩人得到的答复是,等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开领导会议决定看要不要改变图纸再做水沟。而到了2017年9月27日,得到的回复,是铨通二标土方工程二次平整的通知,而做水沟就用地还没有征收好,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要等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开会后出正式文件后再签给答辩人,以后甲方怎么处理答辩人就不知道了,甲方又让答辩人等通知。等到2018年1月23日甲方给了答辩人一张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发的一张批文。在最后等到的组织竣工验收日期是与再次平整的验收日期是同一天签给答辩人的。所以答辩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日期是2018年1月30日的。在此期间甲方一直在拖,拖,拖了差不多一年的时间,而答辩人对甲方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在合同签订的违约条款中,甲方不受任何违约责任处罚。这也是霸王条款。所以原告才胆大妄为,拖了答辩人差不多一年的时间才给答辩人工程竣工报告。综上所述,新一届建投领导班子,就连三岁小孩都看得出来前个工程和后个工程的验收日期是同一天。让他再次土方平整工程的开工日期都是2017年9月28日,在此之前。如果答辩人没有完工测量验收,而再次土方平整的施工图纸又怎么出来的呢?再次平整又怎么开得了工呢?如此一眼就看得出答辩人的完工日期不是真正的纸上的完工日期。而原告他们也不调查实际情况,不沟通,不专业,不实事求是,去处理问题,而是用腐败的思想,官僚的主义,用简单而粗暴的工作方式去处理问题,欺上瞒下不作为的工作态度直接起诉答辩人公司。按照起诉书所说:。那答辩人问原告哪149天是业主的原因?哪184是施工方的原因?是不是你们的工作态度就像小孩子过家家的方式?有你们领导随便估分一下你多少天、答辩人多少天就可以?在此答辩人请求法院工作组明查,还答辩人公司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公道。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龙南县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作函4份、宏平公司停工报告、关于支付工期延误赔偿费的函1份,对被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开工当天的建群截屏、2张工程退履约保证金的回单、施工合同的工期延误条款、微信聊天记录、龙开项办函(2017)45号,2017年4月17日甲方廖海旺签发给电力公司的函、工程变更审批单、会议记录、工程竣工决算审批中心的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二次平整合同、完工测量数据、农开办批(2018)1号文件、两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龙开建函(2017)40号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平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龙南经开区新圳工业园江西铨通(原广晟)企业用地及周边用地土方平整二标段工程的建设项目,并于2016年9月5日与原告龙南建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龙南建投公司将龙南经开区新圳工业园江西铨通(原广晟)企业用地及周边用地土方平整二标段工程发包给被告宏平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4日,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价款为9792763.37元;因原告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施工,由被告向原告提出报告,经认可后,工期可相应延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2000元,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可单方终止合同。被告方在接到开工令后于2016年9月19日正式开工。施工期间因该工程弃土场的征地拆迁尚未完成及当地村民频繁阻工等,导致无弃土点弃土而面临停工,被告宏平建设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龙南建投公司提出停工报告,申请延长工期,延长时日以完成征地拆迁情况为准。2017年4月17日,案涉工程已完成95%工程量,但因县供电公司仍未搬迁工程场地内电力光缆,导致约5%施工区域无法施工,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向县重点办发函要求其协调县供电公司尽快完成工程场地内的电力光缆搬迁。2017年7月21日,案涉工程已基本完成,为做好用地移交和工程初验工作,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其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场地调平、弃土场整平压实、排水沟出水口砌筑及边坡植草等工作。2017年7月底工程完工。2018年1月31日,该工程经检查验收合格。嗣后,原告委托龙南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心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送审造价为8770494.28元。2018年10月25日,该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认定该工程的结算造价为8434847.42元。原告已分批次将8434847.42元工程款支付给被告。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工期延误333天,原告在庭审时自认在2017年7月31日前的149天延误是原告方业主原因,在2017年7月31日后的184天延误是原告方未及时组织验收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虽案涉工程的实际工期延误了333天,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弃土场的征地拆迁尚未完成及当地村民频繁阻工等情形,导致被告无弃土点弃土而被迫停工,原告方也自认149天延误是业主原因,另外184天延误是原告方未及时组织验收所致,也即案涉工程未及时完工并非被告方原因所造成。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秋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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