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428号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文昌大道3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吴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立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1元,减半收取计6255.5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凤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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