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29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08700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镇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535660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宏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