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宏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854号之一
原告: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何兴中徐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32RL3A。
法定代表人:李平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祥、熊伟(实习律师),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加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021P。
法定代表人:杨兰平。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宏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案件保全费636元均由原告江西黑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甘云清
书 记 员  万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