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泓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泓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7财保39号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号嘉宏商业广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

法定代表人:罗国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电子产业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法定代表人:袁良成,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3889506.53元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为该案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2019年11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1#2#厂房一、二层净化装修项目工程合同书,现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该装修义务,且案涉厂房也已实际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却未按约定付清装修款,目前共结欠装修款3645273.23元;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为244233.30元;申请人已多次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该装修款,被申请人却一直拒不支付上述款项。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处置其财产,确保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因此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9506.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鄢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