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7财保3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电子产业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法定代表人:袁良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号嘉宏商业广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
法定代表人:罗国玲,总经理。
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赣1027财保3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9506.53元。被保全人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供其价值为3889506.53元的设备财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889506.53元的设备财产,查封时间为两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富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9506.53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鄢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