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5724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2223室(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TEL668。
法定代表人:龚波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宾,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翠华,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区大道学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42960R。
法定代表人:王华珍,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赣1002民初57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