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5724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2223室(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TEL668。
法定代表人:龚波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宾,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翠华,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区大道学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42960R。
法定代表人:王华珍,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7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397元,由原告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