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5724号
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2223室(第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TEL668。
法定代表人:龚波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宾,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翠华,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区大道学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42960R。
法定代表人:王华珍,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