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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抚州市豪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55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豪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八线临川特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3707358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学府世家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4296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州市豪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8元,减半收取计5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饶 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