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55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豪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八线临川特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3707358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学府世家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4296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州市豪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8元,减半收取计5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饶 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