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9014号之二
原告:某**。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司乙。
法定代表人:**乙。
原告某**与被告某司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