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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9014号之二 原告:某**。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司乙。 法定代表人:**乙。 原告某**与被告某司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