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81民初6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