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0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庐陵文化园拆迁安置用房工程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62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2月22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624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