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居下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352113XR。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