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1024执2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崇仁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崇仁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23年2月16日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崇仁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