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15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负责人:陆朝晖,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9735425N。住所地: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长山村麻堆组16号。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644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