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民初16号
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枫江镇北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9735425N,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阳南路24号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系总经理。
被告应秋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阳南路24号2栋301室。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秋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元、保全费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