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441号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0947862W,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枫江镇北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9735425N,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应秋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敖阳南路******。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住吉水县div>
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秋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秋苟、***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共22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水县宏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秋苟、***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共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宗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