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9735425N。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1.8321万元,截至2020年12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1.832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卢 伟
审判员 方龙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