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终3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长山村麻堆组**。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羽,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烜,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婷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王丽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惠
代理书记员 李丽华
代理书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