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兰,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12109328。(一般代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长村麻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9735425N。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典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910725791。(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刚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刘海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