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兰,奉新县海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12109328。(一般代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长村麻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9735425N。

法定代表人:应秋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典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910725791。(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刚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刘海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