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124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国土资源局,住所进贤县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40145413609P。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鸿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区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108094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依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进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规划的2014.9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限已有法律授权,故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进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