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嵇士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苏08民终3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谢寿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099205.46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厦门西路12号1幢不动产,因该不动产上有抵押权,系无益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布控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4、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列入失信人员等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财产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8民终3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