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嵇士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楚有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陶闸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楚有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与*来成签订的协议内容,本案应追加***为当事人以查清其与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2.85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