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3423-1号
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嵇士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
第三人:***。
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收取计1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