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楚有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楚有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陶闸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楚有机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与***签订的协议内容,本案应追加***为当事人以查清其与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2.85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