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23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3423-1号 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电子(淮安)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收取计1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淮安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