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托帕斯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行政中心3号安置点,组织机构代码:57119551-8。
法定代表人:付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托帕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889676-0。
法定代表人:廖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托帕斯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袁绍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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