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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1446号
申请人:江西萍乡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园A区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88236914。
法定代表人:鄢全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女,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兴隆街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71195518Y。
法定代表人:袁外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萍乡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萍乡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等值财产,且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萍乡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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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宝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相同金额的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萍乡南方建材有限公司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自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文 杏
代书记员 喻 斐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