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38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申请人:***,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申请人:董火英,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申请人:潘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金巢开发区创业园Al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8920913X2。
法定代表人:陈阔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董火英、潘军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2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0502民初896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董火英、潘军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有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人***、***、董火英、潘军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钟艳
书记员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