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金巢开发区创业园A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8920913X2。
法定代表人陈阔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诉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